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微巨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代  理  人  盧姿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7年9月20日
16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