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林東都即鑫澤工程行
代 理 人 蔣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