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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宗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3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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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慶城分行
業務專戶
周志明
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
慶城分行

109年
3月10日
6,4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