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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玉揚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001
帝華產業有限公司 許厚生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12月13日
109,944元
MN0000000

002
帝華產業有限公司 許厚生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9年1月7日
5,498元
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