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 理 人 王致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