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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旺耶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9年2月20日
36萬4471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