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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美工鐘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惠玲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美工鐘錶工業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