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白御麟
相 對 人 全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敏雄」之記載,應更正為「伊永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伊永仁錯誤記載「林敏雄」,經相對人陳明確為公司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但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請求為更正等語,經查,此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更正後函覆在案,是爰將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