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全
相 對 人 陳懷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