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珍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哲超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