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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蘋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戚秀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110年度勞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戚秀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