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原告兼反訴
被告 德和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賴芊卉間因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2,000元、41,814元(計算式:41,102+712),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