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翊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先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175 號
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