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章正國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林楷傑律師
被 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頌賢
Philip Yu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