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謝淑真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