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群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宗
被 告 許智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智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