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潘丹妮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8,8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2,353元,故應先徵收1,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1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