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林蔡美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張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記府城肉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489元(包括:退休金1,039,005元及提撥勞退金100,4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91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95元(計算式:12,286-8,19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