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全盛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主文第1、2項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2,167元(666,741元+55,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另主文第3項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6,395元(11,89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