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紹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洪瑞苑給付違約金,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