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蘇宏忠
被 告 安豐聯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聯
被 告 吳宏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5,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