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世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