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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思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恆美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