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崧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炳輝
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