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渥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