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百分之零.一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