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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