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郁
何宗齊
李功賢
蔡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