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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育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聲請人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481,54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聲請人管理條例及規章、106年6月至110年3月管理費收據、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3月間,雖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情事,然存證信函既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相對人是否收受通知已非無疑。至於信函經招領程序,意思表達於相對人意思表示支配範圍,苟相對人未實際居住,縱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亦不生觀念通知效力。況郵局招領逾期,並無「視為」合法送達之法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依相對人公司設址地寄送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未依首揭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