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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偉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賠償商業損失及名譽受損新臺幣60萬元,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