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晨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琴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城市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