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尼大衛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昌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期一日,課以合約簽訂款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之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