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碧玲
張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