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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