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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
聲  請  人  張原柔 
相  對  人  佳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原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命補正後仍未繳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因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聲請人同時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人代表相對人、釋明資料
  ,是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