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泓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閔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先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