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志成
楊雅惠
楊朝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虹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志成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雅惠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朝盛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