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稚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