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山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雲珠
陳甲墻
陳皓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