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