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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爸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吃飽喝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