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圳
代 理 人 侯傑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PT Wijaya Kary
a (Persero) Tbk )
法定代理人 Aliset Sebay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