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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輝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彤心即沂麒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沂麒空間設計工作室」組織型態為獨資,應更正相對人為「王彤心即沂麒空間設計工作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