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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庭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易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益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庭端之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