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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盛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賴坤炳業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且相對人亦無其餘董事、股東,有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110年2月20日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未預納特別代理人酬金而經本院駁回聲請,因相對人欠缺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