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陞富上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賴坤炳已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若聲請選任,亦應陳報人選,所生之費用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