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捷婦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繡鴻即小青田大寶產後護理之家(原名楊善喜即
賀果悅兒產後護理之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