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洋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倍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