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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爾摩沙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蘋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