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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清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怡柔 
            汪瓊   
一、債務人翔國科技有限公司、連清河、連怡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翔國科技有限公司、連清河、連怡柔、汪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及㈡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